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
公 告
(2016 )粤0112民初5910号
梅先阳:
??? 本院受理原告肖慧华诉被告梅先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已经审理终结。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,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(2016)粤0112民初5910号民事判决书,判决如下:一、被告梅先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,向原告肖慧华偿还借款本金190000元、及该款项的利息(从2021-03-08起至实际清偿欠款之日止,按年利率24% 计算);二、驳回原告肖慧华的其他诉讼请求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,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案件受理费5127元,由原告肖慧华负担256元,被告梅先阳负担4871元。上述款项已经由原告预交,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。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。逾期未上诉的,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????特此公告。
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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